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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郑州航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的公告(2019年第110号)
2020-01-13 09:07:50浏览次数:33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郑州航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郑州航空港口岸进口。

  二、增加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郑州航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增加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开始承担郑州航空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河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联系方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12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110号公告附件1.doc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110号公告附件2.docx

文章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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