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羟布宗片进行了上市后评价,评价认为羟布宗片存在严重不良反应,在我国使用风险大于获益,决定自即日起停止羟布宗片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注销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批准文号)。已上市销售的羟布宗片由生产企业负责召回,召回产品由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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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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