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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管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将瑞马唑仑(包括其可能存在的盐、单方制剂和异构体)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公安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19年12月16日
规 格:50ml
单 位:瓶/盒
厂 家: 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 湛江市弘安药业有限公司
规 格:10mg*20s
单 位:盒
厂 家: 黑龙江喜人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规 格:10mg*30s
厂 家: 丹东宏业制药有限公司
供应商: 国九堂药业
规 格:10mg*15s
厂 家: 东海制药(河北)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