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的原则和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6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发布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134号)等有关规定,经现场评估和考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变更成都口岸药品检验监管机构的申请,现公告如下: |
| 文章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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