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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变更成都药品口岸相关机构的公告(2019年第78号)
2019-10-17 08:49:06浏览次数:244

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的原则和标准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6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发布增设允许药品进口口岸工作评估考核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管〔2015〕134号)等有关规定,经现场评估和考核,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变更成都口岸药品检验监管机构的申请,现公告如下:
  一、经综合评估,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满足药品通关备案管理工作的要求,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符合药品口岸所在地药品检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批准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成都口岸的药品(含生物制品)通关备案工作,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承担成都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原成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不再承担相关工作。 
  二、对目前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尚不具备检验能力的品种、项目,可由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根据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的《进口药品口岸检验通知书》抽取样品后,送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进行检验。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凭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办理进口备案手续。
  三、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应持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保障药品进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19年9月30日

文章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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