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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有关规定,加强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记录和数据管理,确保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国家药监局组织制定了《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现予发布,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药品记录与数据管理要求(试行)
国家药监局 2020年6月24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74号公告附件.doc
文章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规 格:50ml
单 位:瓶/盒
厂 家: 江苏晨牌邦德药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 湛江市弘安药业有限公司
规 格:10mg*20s
单 位:盒
厂 家: 黑龙江喜人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规 格:12s*2板
厂 家: 广西迪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 河北华源医药有限公司
规 格:10mg*30s
厂 家: 丹东宏业制药有限公司
供应商: 国九堂药业
规 格:10mg*15s
厂 家: 东海制药(河北)有限公司